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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转让和侵权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3-02-07 浏览量:882

问:作为经营者,如何避免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经营者可经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选择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不论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应从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出发,因此商品采购商、商超经营者可就自身售卖的商品查阅相关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信息,如发现涉及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及时掌握商品产地来源及商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若不符合商标持有人所标示的产地来源或与其制定的使用管理规则中质量标准不符,应停止销售,避免后续侵权风险;若商品产地和质量等均符合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攀附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意图,商品包装上也明确标示了产地来源、生产单位等信息,客观上来看只是作为描述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一般情况下不视作侵犯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专用权。


问:地理标志商标转让应提交的申请书件有哪些?

基础转让申请书件具体包括:商标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问:地理标志商标(本文专指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情形)可以转让吗?

以集体或证明商标形式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与集体或证明商标一样,经签订转让合同,可以按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但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也不得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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