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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原因会导致专利权丧失!又该如何恢复?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3-01-04 浏览量:1514

一、常见造成专利权丧失的情形

(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2)对于发明专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3)针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4)针对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

(5)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专利权终止的。

(6)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办理恢复?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三、哪些情形不可以办理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四、该如何办理恢复专利权请求的手续?

(1)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3)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五、如果不同意恢复权利原因可能是什么?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并且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缴纳;

(2)请求恢复的案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即属于不可以办理恢复的情形;

(3)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4)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但恢复权利请求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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