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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商标被“恶意抢注”?国知局:严打!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12-05 浏览量:427

卡塔尔世界杯,让很多人看到了商机,但也让一些人动了歪心思。据央视新闻报道,少数企业、自然人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对著名球星姓名、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LAEEB”“拉伊卜”等热词、标志进行商标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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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通告称,将依法打击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注册,已经对26件世界杯热词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1件已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


商标注册讲究“先来后到”。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有时候拼灵感、拼手速也是一种合法的商业竞争。


但是,法律也为这种“竞争”画出了红线。《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就是说,“恶意抢注”并不适用“在先权利”,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也明确了“恶意抢注”的对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世界杯作为全球性的重大赛事,毫无疑问就处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防御圈”内。这也意味着,即便著名球星姓名、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LAEEB”“拉伊卜”等热词、标志,国内还没有商标,但都在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列。也不能趁机“捡漏子”,随意注册,借机生财。


借重大赛事热点,将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进行商标抢注的现象,之前也时有发生。如奥运健儿全红婵、杨倩、陈梦等人姓名,也包括北京冬奥会“冰墩墩”等吉祥物,均被“恶意抢注”过。


对此,我国推进修法,或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或对已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姓名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倘若没有获得授权,拿着他人名字去注册商标、赚取利益,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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