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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11-25 浏览量: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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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相同,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一项技术方案尚未全部完善时申请专利是否为时过早?

并没有为时过早。通常专利保护需要在产品研发初期就进行立项,随着研发的进行,通过发明人和专利工程师的挖掘形成技术改进点,而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不一定要进行投产,只需要技术方案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发明目的便可以申请专利。


另外,研发初期选择的技术方案通常情况下都会存在一些问题,最终应用于产品上的方案都是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优化后的方案。但上述优化前的方案和优化后的方案都花费了发明人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因此,即使是优化前的方案也是付出了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样可以申请专利。


如果等方案全部完善且大规模投产后再申请专利,有可能面临因使用公开而导致专利被驳回的风险。因此,发明人研发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完全投产才申请专利,而是需要随着研发的进行同时来挖掘,并在投产之前申请专利。


未注册的商标会受到法律保护吗?存在哪些情形?

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兼容吸收使用原则理念,强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依法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主要情形如下:


1.禁止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详细可咨询宏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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