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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问: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需要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无效宣告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文件与主体资格证明,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答:通常是5年。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无效宣告请求不受5年期限限制:一种是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另一种是驰名商标所有人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问:商标被提无效后,商标注册人应该如何应对?如未答辩,商标会直接被宣告无效吗?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无效申请后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可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法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后再作出裁定。
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宣告无效之前已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会有影响吗?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有关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提几次?撤回后还能再重新提出吗?
答:可以提多次,但每次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相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如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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