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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权行为包括: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5)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6)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被终止后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
(7)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8)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9)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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