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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印发施行,《规定》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以下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将被施以为期1年到3年的管理措施。
1.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3.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5.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6. 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个人注册多家资本低、无联系方式、无参保人员、无实缴出资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通过快速撤回专利申请、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商标权人通过提交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以及伪造的产品包装信息等企图证明商标使用的行为。《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6种失信行为 实施1年管理期:
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失信行为均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主体,则需接受为期1年的管理措施。
如1年内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或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期可能顺延至最长3年。
失信主体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该负责人介绍,对失信主体实施的6种具体管理措施包括:
1.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2.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3.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5.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救济条款,如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启动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当事人也可及时主动申请更正。
鼓励纠正错误 受损信用可恢复
《规定》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6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同样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于守信激励,《规定》明确,对于连续3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简化办理及快速办理行政审批、同等条件下列为政府专项资金使用、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备案优先审批等工作的优先选择对象等。
严重违法失信 可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是在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形成的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在实施中也将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和落实。
这种衔接体现在《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明确上。
《规定》指出,以下两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
1. 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2.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3.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均依据《管理办法》办理。
该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已有浙江、江苏、安徽等7个省(区、市)共14名当事人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对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等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被实施为期3年的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动作不大,但破坏性极大。”
为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大计,必须对其高度重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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